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148号
被告人农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6********,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农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3********,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甲、农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3时许,被告人农某甲、农某乙和农某丙、陆某某四人酒后在深圳市光明区公明福利院附近路边聊天。此时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及李某某的女朋友方某某路过此处,农某丙上前与方某某搭话,李某某见此情景与农某丙发生口角,农某乙直接上前用拳头殴打李某甲,过程中农某甲和农某乙两人对刘某某、李某某进行殴打,双方相互撕扯在一起。后巡逻队员来到光明区公明街道公明福利院路口,发现农某甲等人在打架,遂通知民警到现场将农某甲、农某乙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伤情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刘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农某乙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甲、农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甲、农某乙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农某甲、农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农某甲、农某乙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恒莉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农某甲、农某乙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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