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19〕539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靖西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75********,壮族,小学文化,家住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6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农某某为赚取运费,多次受何某某(另案处理)雇请为其运输来源不合法的野生动物及制品。2019年9月1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农某某受何某某雇请,驾驶其车牌号为桂L****5小型轿车将200只死体大壁虎(蛤蚧)和21只死体鸟类从靖西市龙邦镇上坝村巴还屯运输到同德乡及靖西城区出售,当车辆行驶到靖西市化峒镇维新村念屯与地州镇贺峒村弄欣屯交界路段时,被化峒边境检查站民警当场查获。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疑似死体大壁虎200只均为壁虎科(Gekkonidae)大壁虎(Gekko gecko)产品,死体鸟类21只因形态特征不完整,无法确定具体种属。大壁虎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涉案的200只大壁虎的价格为人民币1000000元。
被告人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物证;
2.被告人农某某及同案人何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仍非法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岑积安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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