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农某甲,男性,1967年*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21967********,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宁明县*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两三年前,被告人农某甲从其哥哥农某乙处拿来一支火药枪,因枪支损坏无法使用。之后,农某甲在宁明县一个五金店购买弹簧、拉杆、钢砂等配件,将购买来的配件安装到旧枪支的枪管上,在家中用木头制作成木柄枪托,再将枪管固定到自制枪柄上,经组装制成一支新的火药枪用于打猎。2019年7月10日,民警在农某甲家中缴获一支火药枪。经鉴定,农某甲所制枪支为自制单管砂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利用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甲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一支砂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玉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农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宁明县*乡*村*屯*号,联系电话13457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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