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6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镇**村**屯**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大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农某某以保护其农作物不被老鼠和松鼠偷吃为由,2017年开始购买各种制造枪支的工具和零部件,后在其住所大新县**镇**村**屯**号**“土砂枪”。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农某某制造的该枪支是利用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农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大新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到案后农某某对其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现场勘查、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春雷
检察官助理 张素萍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地址:大新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5307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5.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