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农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XXXXXXXXXX,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XX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XXXX,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XX县XX镇XX厂XX号,现住XX镇XX小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X涉嫌贩卖毒品罪、黄XX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农X在XX瑶族自治县XX镇XX大道“XXXX”酒店附近路边的一辆小轿车上,以每小包300元的价格向黄XX贩卖3小包毒品“K粉”,因当时黄XX没有带钱未当场支付毒资900元,至当日凌晨5时许,黄XX通过微信转账支付400元毒资给农X。
2020年6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XX为接待朋友,通过电话联系巴马瑶族自治县XX镇XX道“XXX”KTV的员工黄XX开包厢喝酒。黄XX表示同意后,回到“XX”KTV并打开五楼502包厢给黄XX等人喝酒。随后李XX、黄XX等十几人也陆续赶到五楼502包厢,因502包厢空间较小,于是黄XX等人跟黄XX提出换到六楼999包厢。到六楼999包厢喝酒期间黄XX将其跟被告人农X购得的毒品“K粉”带到六楼999包厢内与黄XX、李XX、黄XX、黄X、黄XX、甘XX、林X、黄XX、黄XX、赵XX、饶XX、黄XX、黄XX等人一起吸食。黄XX明知有人在包厢内吸食毒品,不但没及时劝阻,而且还参与吸毒,该包厢于当日凌晨6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吸毒人员14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X、黄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X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XX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X、黄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浓波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农X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黄XX住XX镇XX小区。联系电话:18977XXXX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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