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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农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18〕366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78********,广西钦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钦州市钦北区**镇**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9月2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指定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管辖,2018年10月19日,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0月22日,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14日,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农某某是无业吸毒人员,为解决毒瘾便以贩养吸。2018年9月20日18时许,经吸毒人员黄家武电话联系,农进强在钦州市钦北区新棠镇**小区门口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黄某某,获得毒资200元(人民币)。两人交易结束后即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农进强身上缴获吸管封装的毒品海洛因9小包(净重0.22克)、苹果4手机1台、毒资200元。从黄家武身上缴获吸管封装包装的毒品海洛因4小包(净重0.1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基委

2018年11月28日

附:1. 被告人农进强现羁押于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龙湾分院。

2.本案卷宗材料1册、量刑建议书4份、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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