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农某甲,小名“阿恩”,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82********,壮族,大学文化,西林县**会**,住广西西林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23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开始(具体时间不清),被告人某某甲便因帮他人担保贷款、借高利贷等原因,欠下巨额外债,为了偿还外债,被告人某某甲先后于:
1.2015年7月份(具体日期不清),被告人某某甲以 “小舅子开车撞人受伤住院”、 “申请残疾人果地补助金会获得巨额回报”的名义欺骗被害人某某乙,某某乙信以为真,将15,000元人民币通过银行转账转入某某甲名下银行账户。获得骗来的钱财后,某某甲将之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2.2015年7月份(具体日期不清),被告人某某甲以“投资残疾人果地补助项目会获得巨额回报” 、“舅舅翻车受伤住院,需交医疗费”的名义欺骗被害人农阿果,农阿果信以为真,将8,000元人民币通过银行转账转入某某甲名下银行账户,或当面交给某某甲。获得骗来的钱财后,某某甲将之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3.2016年8月份(具体日期不清),被告人某某甲以“投资残疾人养殖补助项目会获得巨额回报”、“要获得补助资金必须先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名义欺骗被害人苏某某,苏某某信以为真,将43,000元人民币通过银行转账转入某某甲名下银行账户,或当面交给某某甲。获得骗来的钱财后,某某甲将之全部用于偿还债务。案发前,被告人某某甲已退还被害人苏某某38,000元人民币。
4.2016年9月份,被告人某某甲以“投资自主创业基金会获得巨额回报”的名义欺骗被害人贺某某,贺某某信以为真,将12,300元人民币通过银行转账转入某某甲名下银行账户,或当面交给某某甲。获得骗来的钱财后,某某甲将之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5.2016年7至9月份(具体日期不清),被告人某某甲以“合伙投资建设妈蒿村路灯、焚烧炉工程”、“入股福利项目会获得巨额回报”的名义欺骗被害人黄某某,黄某某信以为真,将69,000元人民币当面交给某某甲。获得骗来的钱财后,某某甲将之全部用于偿还债务。案发前,被告人某某甲已退还被害人黄某某37,000元人民币。
6. 2016年7月份(具体日期不清),被告人某某甲以“入股福利项目会获得巨额回报”的名义欺骗被害人庄某某,庄某某信以为真,将4,000元人民币当面交给某某甲。获得骗来的钱财后,某某甲将之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7.2017年10至12月份(具体日期不清),被告人某某甲以“领导要借钱做项目”、“做工程项目急需用钱”的名义欺骗被害人吴某某,吴某某信以为真,将120,000元人民币通过银行转账转入某某甲名下银行账户。获得骗来的钱财后,某某甲将之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8.2019年3月至6月份(具体日期不清),被告人某某甲以“投资搞农村道路亮化工程”的名义欺骗被害人罗某某,罗某某信以为真,将12,500元人民币通过微信转账、或当面交给某某甲。获得骗来的钱财后,某某甲将之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2019年10月22日、23日,被告人某某甲的弟弟农世华代为退还某某甲骗取某某乙的15,000元人民币、骗取农阿果的8,000元人民币、骗取苏某某的5,000元人民币、骗取贺某某的12,300元人民币、骗取黄某某的32,200元人民币、骗取罗某某的12,500元人民币。上述被害人获得退还的赃款后对某某甲的行为表示原谅并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某某乙、农阿果、苏某某、贺某某、黄某某、庄某某、吴某某、罗某某八人共计208,800元人民币的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甲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黎涛源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农某甲现羁押于西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光盘8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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