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二部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农某某,绰号“小三”,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89****52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宾州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农某某伙同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覃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廖某丁、廖某戊(均已判刑)及廖某已(已死亡)等人预谋实施诈骗,事先准备好作案器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白岩村附近山上,通过网络查找被害单位高管人员的信息,建立虚假的QQ群,骗取被害单位财务人员加入该QQ群,后以公司高管人员的身份指示财务人员向其掌握的对公账户汇款,该汇款到账后逐层转账,部分赃款转移到事先准备的多张银行卡上,再安排人员持银行卡分头到自动取款机取现。在上述诈骗犯罪过程中,形成了策划犯罪、电脑操作、准备账号、转款、提现、后勤保障等分工上述分工人员彼此间心领神会、相互配合,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团伙。
被告人农某某伙同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覃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廖某丁、廖某戊等人通过上述手段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共作案三起,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 7月11日,诈骗被害单位长春市二道区长春某某银行398万元,全部转入烟台某某有限公司对公账户。
2、2016年7月14日,诈骗被害单位山东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535万元,全部转入烟台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
3、2016年8月24日,诈骗被害单位苏州市相城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816万元,其中358 万转入威海某某有限公司对公账户、458 万元转入长春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对公账户。
以上被告人农某某诈骗数额共计174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冰
检察员:刘占昌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农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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