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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农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163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11976********,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屯**号,2019年9月13日因盗窃被岗派出所行政拘留十2017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3日7时许,被告人农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社区**地铁站A出口,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电动车车上的电池一块,后变卖得赃款100元。公安机关对其做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2、2020年4月2日早晨6时许,被告人农某某来到新桥街道**社区**路西行方向**路口,见被害人夏某某停放于该处的小车副驾驶位没关车窗,遂趁周围无人之机,盗走夏某某车上的行车记录仪一个。 

3、2020年4月20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农某某来到新桥街道地铁**站出口C出口,趁周围无人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电动车1辆,后变卖得赃款 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及被害人夏某某提供的行车记录仪报价清单、维修单、抓获经过、被告人农某某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视频侦查报告;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金龙

检察官助理:冯绮晴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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