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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农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那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身份证号码:4526271974********,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那坡县**乡**村**屯**号,现住那坡县**乡**村**排。2011年4月14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那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3000元。现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5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次日因患高血压由那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那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0时许,被告人农某某窜到那坡饭店对面那坡县糖业烟酒公司门口,将韦某某停放的一辆弯梁摩托车盗走。经那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摩托车价格为22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摩托车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韦某某陈述;

4、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22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那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钊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原卷一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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