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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农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吸毒,于2020年5月21日被桂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5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农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途经桂平市**镇**村路口时,发现黄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电动车没有上大锁,遂趁无人注意之机,将电动车推离现场,随后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00元。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农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民警抓获后,主动供述了自己盗窃电动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材料等书证,证人李某某证言,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监控截图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连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农某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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