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011970********,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镇**村,现住来宾市兴宾区**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农某某在来宾市来华市场旺福记烧卤快餐店内吃快餐时,发现餐桌上的一部手机,趁他人不注意之机,将该店老板覃某某放在餐桌上的VIVOX20手机盗走。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定价为人民币壹仟捌佰肆拾贰元整(¥1842元)。2019年11月28日农某某到来宾市来华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将手机退还给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松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农某某的联系电话:13825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量刑建议书2份及光碟2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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