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91********,壮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镇**村民委**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广南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7月30日凌晨05时许,被告人农某某在广南县莲城镇北宁路240号吴某某家中,盗窃了一辆红色台铃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50元。
2. 2019年8月18日凌晨02时至05时许,被告人农某某进入广南县坝美镇阿科五组51号房屋。先后在该房屋的五楼、四楼、三楼盗窃了三部OPPO手机和一部苹果手机,一个挂包和一个女士手提包,获得包内现金共计人民币约15000元。经鉴定,被告人农某某此次盗窃的四部手机总价值为人民币23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追回的手机、现金及被告人作案时所穿衣物等物证照片;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搜查及扣押清单、接受及调取证据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吴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乙、余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及照片;8.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惠雯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农某某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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