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岐检刑诉字(2014)43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 壮族,小学文化程度,生于19**年*月*日,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永州镇**村**屯**号,农民,身份证号码:4521271980********,2013年12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移交岐山县公安局,经本院批准,2014年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岐山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岐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3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农某某伙同农某甲、农某乙(均已判决)流窜至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采取翻墙入院、撬门入室等手段,盗得府谷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室保险柜、铁皮柜、钱包内现金136721元,赃款平分挥霍。
2、2010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农某某伙同农某甲、农某乙(均已判决)流窜至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采取翻墙入院、撬门入室等手段,盗得府谷县****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室保险柜内现金354263元,赃款平分后挥霍。
3、2010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农某某伙同农某甲、农某乙(均已判决)、农某丙(在逃)四人流窜至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采取翻墙入院、撬门入室等手段,盗得府谷县****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室保险柜内现金110000元,赃款平分后挥霍。
4、2011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农某某伙同陆某某、农某丁(均已判决)流窜至陕西省岐山县,采取翻墙入院,撬门入室等手段盗得岐山县****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室保险柜内现金176000余元。案发后,从陆某某处追回赃款1000元;从农某丁处追回赃款1000元,退赔赃款16000元;从徐某某处追回赃款1000元;从农某甲处追回赃款700元;从李某某处追回赃款400元;从农某乙处追回赃款200元、港币100元,共追回赃款人民币20300元、港币100元,已发还**公司。
5、2011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农某某伙同农某甲、农某丁(均已判决)流窜至兴平市西吴镇高渡村五组村民许某某家蘑菇棚,盗得棚内铁皮柜中现金700元,赃款平分后挥霍。
6、2011年 6月26日凌晨,被告人农某某伙同农某甲、陆某某、农某丁(均已判决)流窜至西安市临潼区,采取翻墙撬窗入院,撬门入室等手段,盗得西安市**机械有限公司财务室保险柜内现金47336.96元,赃款平分后挥霍。
综上,被告人农某某共计盗窃作案六起,盗窃价值共计825020.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农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霍怀文
二0一四年四月三日
附:(1)案卷五宗;
(2)补充证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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