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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农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915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12000********,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镇*****屯** 号;2018年11月20日因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西乡塘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4月28日因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清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7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8时许,被告人农某某窜至本市香洲区康宁路人民医院南区1号楼11楼脊柱骨病科医生值班室,盗窃了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钱包里的现金人民币2200元后逃离现场。2020年7月 5日,被告人农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陈述;3.书证;4.视听资料;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妮兰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农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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