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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农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31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时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9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农某某与同屯的郭某甲、凌某某、王某某等人在郭某乙家喝酒,王某某喝醉酒后由农某某、郭某甲和凌某某一起送王某某回家,在这过程中,农某某和凌某某发生口角,农某某从郭某乙家中拿出一把菜刀将凌某某砍伤。经法医鉴定,凌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农世泼

                              检察官助理:雷  蕾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农某某现羁押在德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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