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诉〔2019〕280号
被告人农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72********,壮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住广西**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0日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2月31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农某甲在广西田某某**镇**村**屯**号自家中休息,受害人农某乙因前日农某甲到其山头砍伐竹木的事情到农某甲家中理论。随后双方发生争吵、争执。农某乙在争执过程中欲将农某甲放在自家中的一捆竹木拿回,农某甲见状拿出镰刀阻拦。农某乙不为所动,继续搬起该捆竹木强行带走。农某甲见状很是生气,加上之前同农某乙争吵时提到的琐事纷争,怒火中烧。被告人农某甲趁农某乙背对自己时,用手中的铁质镰刀刀背用力击打农某乙头部四次,其中三次击中头部、一次击中肩膀。农某乙被打中头部后倒地,被告人农某甲见其倒地后头部流血,无法言语,随后逃往后山躲藏, 2019年9月10时许被告人逃回其家中觅食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农某乙受伤后被送往田某某人民医院抢救,经鉴定:农某乙伤势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犯罪嫌疑人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农某丙、梁某某、陆某某、妈某某、农某丁、农某戊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农某乙损伤鉴定情况说明及照片、田某某人民医院CT诊断报告单、田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抓获经过和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农某甲自愿表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农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秋果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田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及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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