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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农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521291980********,壮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均是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5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农某某与黄某某是夫妻关系,婚姻期间农某某多次家暴妻子黄某某。2019年8月6日,在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家中,被告人农某某又因琐事殴打被害人黄某某,致使黄某某受伤入院治疗。经鉴定,黄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案发后,农某某主动投案,并支付了7000多元治疗费。黄某某不愿意谅解农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某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保萍

2020年6 月12日 

附:

    1.被告人农某某现住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联系方式:1376880****。

2.案件卷宗贰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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