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农某某强奸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19〕389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6241991********,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县**乡**村**屯**号,住平果县**镇**小区**栋**单元**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平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8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3时许,被告人农某某从平果县马头镇大学路5089酒吧送醉酒的黄某甲回永安小区,在途经世学二路时,被告人农某某强行与黄某甲发生性关系。经进行DNA鉴定,从被害人黄某甲的内裤检出人的精斑,与农某某的血样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浅色内裤一件、红色连衣裙一件;2.受案登记表、平果县人民医院妇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黄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DNA鉴定;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廖秋琴

2019年12月20日

附:1.被告农某某现羁押在平果县看守所。

2.本案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