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农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农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72********,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大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开始,被告人农某甲在自己家中的一楼客厅、正门前或自家附近空地以扑克牌、圆形餐桌为赌具,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参赌人员多达二十人,农某甲每晚从中收取20元至50元不等的好处费用。直到2020年4月16日,大新县公安局雷平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前往查处,查获参赌人员梁某某、闭某某、农某乙、农某丙等21名。案发后农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甲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成

检察官助理:赵羿吉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农某甲被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方式:电话1817868****;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