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3607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14251996********,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县**镇**村**号,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7月间,被告人农某某先后5次在其位于本市**镇**路**号内容留刘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无视国法,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开廷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农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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