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某某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84********,壮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号。2019年4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8月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19日、12月3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中山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8日、12月5日重新移送起诉。2019年9月6日、11月19日、1月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9年3月起,被告人农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用于转卖后获利。2019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在三角镇高雅市场附近抓获被告人农某某,从其住所搜查出银行卡106张,电话卡145张,U盾158个,经查上述银行卡其中96张银行卡的开卡人不是农某某本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巍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农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5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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