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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农某某合同诈骗案)_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19〕285号

被告人农绍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7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住南宁市**大道**小区****号2019年2月16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绍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于2019年6月28日、2019年9月6日两次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7月24日、2019年9月27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5月份至2017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农绍仲虚构其有国家一路一带政策扶持、能提供市场指导价6或6.3折全新轿车的事实,通过以市场价购进个别车辆、再亏本以折扣价卖给被害人等方法,先后诱骗饶平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与其达成口头购车协议、签订购车合同并支付购车款,分别骗走该两家公司人民币128.61万元、人民币43.73万元。

2019年2月16日,被告人农绍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姚某某、黄某某等人陈述;5.被告人农绍仲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电子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绍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志军

2019年11月8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涉案物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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