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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农某某危险驾驶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81********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乡**街**屯**号,住广东省廉江市**街(无门牌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0时许,被告人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廉江市体育馆红绿灯路段处,被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农某某血样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0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

2020年4月15

附:

1.被告人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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