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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农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9]577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21977********,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田阳县**镇**村**屯**号,现住百色市右江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8日21时59分,被告人农某某饮酒后驾驶桂L****6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广昆高速公路从田阳往百色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广昆高速公路780公里**站时,被百色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检测仪的酒精含量是550mg/100ml。随后,民警带被告人农某某到百色市人民医院抽取其血液样本并送右江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检验,经鉴定:被告人农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酒精)含量为239.92mg/100ml。被告人农某某属醉驾行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证件复印件、现场照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

2.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贵将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7169****);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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