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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农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19〕489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51977********,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陶瓷厂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农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码:85***,黑色女装车)沿倚云路从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开发区往云龙工业园宝仕马陶瓷厂方向行驶,行驶至云龙工业园倚云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将其带至禾云卫生院进行了血样提取,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农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验检测出乙醇(酒精)含量为:8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邝某某证言;

4、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

5、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农某某一个月十五日以上两个月十日以下,罚金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东辉

2019年10月21日 

附:

 1、本案被告人农某某现被羁押于清新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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