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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农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6005号 

被告人农某某(自报),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52133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在东莞市石排镇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时许,被告人农某某无证醉酒(经鉴定,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02mg/100ml)驾驶一辆悬挂车牌号为粤S2****(牌证作废)的二轮摩托车从东莞市石排镇下沙村喜庆楼附近出发,后行驶到石排镇下沙刘屋工业区一路路段时,后行驶到石排镇下沙刘屋工业区一路路段时,与停放在该处路边的车牌号为粤S7****的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交警接报到达现场将农某某带走调查。2019年11月6日,交警部门认定农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后,农某某已赔偿吴某某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涉案车辆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农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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