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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农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98********,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红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农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云******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红河县**线K2929+150米处与路边人行道上的树木相撞,造成农某某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红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农某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农某某血液中检测酒精成分,含量为147.98mg/100ml。

被告人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农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度裁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毅荣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联系电话:15094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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