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8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西靖西市**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农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至靖西市新靖镇龙潭路新天地QQ便利店路段时与对向正在掉头行驶的由黄某甲驾驶的桂L****9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农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从农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01.44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黄某甲、被告人农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等书证、物证;
2.证人黄某甲证言;
3.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ml以上,造成一人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承担本事故的同等责任,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零霄宇
检察官助理:黄青全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方式18577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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