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74********,壮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9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2时38分许,被告人农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Y0****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工业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发现被告人农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35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至佛山市南海区开发区人民医院抽血检验,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146.97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农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简慧茹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农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公司宿舍**号,联系电话1382774****。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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