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1〕57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76********,壮族,文化程度初中,东莞市桥头镇**五金加工厂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5日11时10分,被告人农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悬挂桂F9S***号牌二轮摩托车,行经国道G220本市常平镇常平中学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农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67.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一辆;2.书证:身份确查情况说明等;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农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帅
2021年1月11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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