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农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500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32197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乡**村**号。2016年6月2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7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农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W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上路路段时,被执民警查获。其酒精呼气检测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80mg/l00ml。

经鉴定,被告人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92.1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玉珊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农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联系电话187*******;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