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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农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57********,壮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村委会**一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广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3日至2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1日至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2月的一天,被告人农某某在**镇**村的路上拾到王某某丢失的一张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包裹该卡的纸上写着密码。2019年4月2日至9月22日期间,农某某先后7次使用该银行卡在富宁农村信用社城关营业部和广南县**农村信用社ATM机上取走卡内5900元钱。经向广南县**镇人民政府查证,卡内款项为王某某及其女儿王某低保资金。2019年10月16日,农某某到案后主动退还王某某6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密码纸条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抓获经过等;3.证人陆某某、王某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7.检查、扣押、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农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和积极退赃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春梅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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