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农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那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身份证号码452627197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那坡县**乡**村**屯**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0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那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6时49分,被告人农某某驾驶桂L****2号小型轿车由那坡县城方向往平孟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那坡县省道S518线7Km+910m,因桂L****2号小轿车未实行右侧通行,与对向行驶由韦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韦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那坡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农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轿车、二轮摩托车等物证;

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某某乙、韦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那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明学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农某某现羁押于那坡县看守所;

2、公安原卷一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