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2********,壮族,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广南县**办公室职工,云南省广南县人,住**镇**社区**小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7时03分,被告人农某某醉酒后驾驶云HK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原珠西线K60+500m路段,在超车过程中越过道路虚线与对向驶来的李某某驾驶的云HK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驾驶人李某某重伤、乘车人刘某某轻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农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刘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经鉴定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云HKD***号小型轿车和肇事云HK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3.证人农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伤情鉴定、车辆技术鉴定等;7.现场勘察笔录;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定增不当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孟琼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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