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农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92,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己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9时20分,被告人农某某驾驶桂P*****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县**乡往**县城方向行驶,行至**乡**街***前路段时,碰撞行人刘某某,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德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农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农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视听资料;

5、鉴定意见;

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农某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邦成

2020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农某某现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