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砚检一部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81987********,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住富宁县**镇**巷**号,2019年8月8日因犯赌博罪被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砚山县公安局立为刑事案件侦查,2019年11月19日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同意将农某某解回侦查,现羁押于砚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2月2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晚上,被告人农某某驾驶云A*****号小型轿车由富宁方向驶往昆明方向,21时23分许行驶至广昆高速公路上行线K1149+636 M处时,其所驾车辆底部刮擦撞击低姿位于高速公路超车道上的被害人王某某,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农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随后被害人王某某分别被黄某某驾驶的粤R****号小型轿车、赵某某驾驶的云D****号小型轿车、陈某某驾驶的粤K*****号小型轿车及李某某驾驶的云H*****号小型普通客车碾压,造成被害人王某某死亡,粤R*****号小型轿车、云D*****号小型轿车、粤K*****号小型轿车及云H*****号小型普通客车驶离事故现场的交通事故。经调查,文山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砚平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认定农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黄某某、赵某某、陈某某及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样本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驾车逃离事故现场,造成被害人王某某死亡,其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主动报案,属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加权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农某某现被羁押于砚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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