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74********,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广西靖西市**镇**路**小区**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6********,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广西靖西市**镇**村**屯**号。曾因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靖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现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 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农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接到外号姐玲(另案处理,身份待查)女子电话,由被告人黄某某将7名越南人从93号界碑运送到南宁,并谈好运费。因被告人黄某某的车辆不能运送完,便联系被告人农某某一起运送越南人,并承诺给被告人农某某从龙邦拉运一个越南人到靖西给每人100元的运费。次日0时许,被告人农某甲、农某某分别驾驶车辆到龙邦镇护龙村叫壁屯93号界碑附近路段接到邓某甲、邓某乙、黄某乙、范某某等越南人。后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L****5的红色吉利小轿车搭载李某某等三名越南人,被告人农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X****8的蓝色现代小轿车搭载邓某甲等四名越南人往靖西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地州高速路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被告人农某某逃跑。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农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物证:VIVOX9手机一部、暗红色VIVO手机一部、车牌号为桂L****5红色吉利轿车、车牌号为粤X****8蓝色现代轿车等物证;
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甲、邓某乙、黄某乙、范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农某某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农某某明知是无合法手续入境的人员,仍予以运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某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农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兰敏
检察官助理:桂雯佳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农某某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5907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VIVOX9手机一部、暗红色VIVO手机一部、车牌号为桂L****5红色吉利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粤X****8蓝色现代轿车一辆随案移送至靖西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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