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百色市田阳区,公民身份号码4526221993********,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百色市田阳区**镇**园**队**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卢月益,广西中名(平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百色市田阳区,公民身份号码4526221992********,壮族,中专文化,住广西百色市田阳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奚秀奉,广西凌盛(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百色市田阳区,公民身份号码4526221995********,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百色市田阳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黄某某、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农某某经被告人韦某某介绍在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常安路(原高中路)斑马奶茶店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K粉”卖给被告人黄某某。当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花园大道铭记好牛杂店旁以530元的价格将该包毒品“K粉”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2020年9月23日9时许,李某某在平果市马头镇金土地大厦附近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在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1小包(净重0.45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氯胺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收缴的毒品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常住人员基本信息表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农某某、黄某某、韦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黄某某、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黄某某、韦某某违反国家禁毒管制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某、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农某某起主要作用,被告人韦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农某某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某某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农某某、黄某某、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丽荣
2021年1月28日
附:1.被告人农某某、黄某某、韦某某现羁押于平果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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