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90********,壮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广西靖西市**乡**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靖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于2016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于2019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86********,壮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广西靖西市**乡**村**屯**号,现住靖西市旧检察院宿舍。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靖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靖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农某某、陆某某均系吸毒人员,为筹集毒资,其二人多次结伙或单独在靖西市区内盗窃电动车。
1.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农某某独自一人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新生一小区63号(靖西市汽车南站进站口斜对面)门口,将被害人某某甲的一辆太阳牌红色电动车盗走。该车购于2019年12月13日,时购价3380元人民币。
2.2020年4月23日晚,被告人农某某伙同农某甲(另案处理)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南门街117号旁出租房门前,将被害人冯某某的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爱玛牌电动车价值1200元人民币。
3.2020年4月29日傍晚,被告人农某某伙同被告人陆某某到靖西市新靖镇锦绣大道主山后街的政协宿舍区楼梯口(湖南鸭霸王店对面),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粉红色小刀牌电动车盗走。经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小刀牌电动车价值1050元人民币。
4.2020年5月1日下午,被告人农某某伙同被告人陆某某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双拥路175号(解放军机务站营区)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棕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该车购于2013年12月,时购价3480元。
5.2020年5月14日晚上,被告人农某某伙同被告人陆某某、廖某某(另案处理)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锦绣大道主山后街的政协宿舍区院内(湖南鸭霸王店对面),将被害人潘某某的一辆黑色电动车盗走。该车购于2017年12月,时购价2050元。
6.2020年5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陆某某伙同廖某某(另案处理)到靖西市新靖镇吉祥路博苑中山幼儿园门口,将被害人黄某某的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经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台铃牌电动车价值255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牌号为LKA879红色弯梁摩托车、蓝色雅迪电动车、银色宇砖牌踏板摩托车、剪刀、螺丝刀等物证。
2.书证: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某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潘某某、黄某某等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农某某、陆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某和被告人陆某某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重新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农某某和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灵均
检察官助理:卢小连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农某某、陆某某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随案移送红色弯梁摩托车一辆(车牌号为LKA879)、蓝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银色宇砖牌踏板摩托车一辆、六角套筒一个、黄黑色钳子一把、扳手两把、T形套筒一个、螺丝刀一把、剪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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