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78********,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大新县**乡**村**屯**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25日被大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现又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靖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87********,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大新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靖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赵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为谋取利益,被告人农某某受黄某某(在逃)的指使,前往靖西市湖润镇新兴街接应偷越国境的越南籍人员到中国南宁市务工。2020年7月31日,农某某找到被告人赵某某,由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A****5商务车,搭载农某某一同前往靖西市湖润镇,与黄某某汇合后,由黄某某带路抵达湖润镇新兴街某山山顶上,等候约30分钟后,接到未持有任何合法有效出入境手续,由他人带领经中越边境便道非法进入中国境内的刘某某、武某某、范某某、武某甲、丁某某、武某乙、范某甲等7人,欲将上述人员运往南宁市。二人驾驶车辆行驶至靖西市**镇**路段时被群众拦截,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遣送出境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刘某某、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农某某、赵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查获照片、现场方位图、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赵某某违反我国国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某、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农某某、赵某某在作案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农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农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瑞琦
检察官助理:吕小妮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农某某、赵某某现羁押在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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