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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农某某、林某某赌博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农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97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德保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97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德保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晚,被告人林某某伙同被告人农某某在林某某家中开设赌场,采取“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农某某负责发牌、找补钱和抽水,林某某负责提供场地和赌具,抽取的“水费”用于购买饮料和支付场地费、水电费。次日凌晨,该赌场被德保县公安局查处,当场抓获涉赌人员32名。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农某某、林某某到德保县公安局马隘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韦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农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指认照片;

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农某某、林某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邦成

二O二O年六月八日

附:

1、被告人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保县**镇**村**屯,联系电话1807765****或189786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保县**镇**村**屯,联系电话1877861****或1827865****;

2、案卷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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