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农某某、李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农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71998********,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某某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2000********,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绰号“某某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99********,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绰号“某某丁”),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99********,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李某某、袁某某、陆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农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黄某某产生矛盾,农某某遂纠集被告人袁某某、李某某、陆某某、冯某某(另案起诉)等人打算殴打报复黄某某。2018年9月14日22时许,农某某、袁某某、李某某、陆某某、冯某某去到横县横州镇城北夜市旁“****”奶茶店找到黄某某,袁某某、李某某、冯某某对黄某某拳打脚踢,后与农某某等人将黄某某分别挟持至横州镇娘娘山脚下、横州镇港口路附近、横州镇大竹新区附近,继续对黄某某殴打。期间,四被告人均对黄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经鉴定,黄某某全身多处挫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农某某、袁某某、陆某某在横县横州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横县横州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证人某某戊、某某己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农某某、李某某、袁某某、陆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李某某、袁某某、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贤丽

2019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农某某、李某某、袁某某、陆某某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