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宁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金某某、钟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农某某等4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2时许,被告人农某某、宁某某与赖某某、温某某、梁某某(后三人均已判刑)商议后到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街道**路**园**座地下车库**仓库,偷走仓库内一批电缆和电线。其中温某某、梁某某主要负责看风,农某某、宁某某、赖某某主要负责剪断电缆和盗取存放在仓库内的全新电线,盗窃得手后由农某某网约一辆**货车,五人将赃物搬至**河边,并装上货车,后由梁某某和宁某某跟车到中山市**镇**区**村**街被告人金某某、钟某某经营的废品站销赃,得款人民币约23000元,每人分赃人民币约4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金某某、钟某某的废品站内起获部分铜线,起获的铜线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2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农某某等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被告人农某某、宁某某、金某某、钟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农某某、宁某某、金某某已于2020年2月25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钟某某已于2020年3月24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钟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某、宁某某、金某某、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谢衍卫
检察官助理:仇淑文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农某某、宁某某、金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某某看守所;被告人钟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中山市**区**村**街**房**卡,联系电话:1354384****;
2.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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