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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农某某、冯某涉嫌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农某某,曾用名:农承某,男,壮族,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1425199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镇**村**屯**号,现住:广西南宁市**乡**街道**村**号B602。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男,壮族,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1200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乡**栋**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乡**道**号**栋**号。2020年8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冯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农某某、冯某在未取得合法出入中缅边境证件、未通过合法通道的情况下,违反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在“明哥”(在逃)的安排下与他人结伙从中国瑞丽市偷越国境至缅甸木姐参与“明哥”团伙的电信诈骗活动。被告人农某某于2020年7月7日偷越国境回国,被告人冯某于2020年6月27日偷越国境回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冯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与他人结伙偷越国境,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农某某、冯某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果

书记员:李学仕、线晓萜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案卷材料证据卷、文书卷各1卷、光盘10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书》各2份

3.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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