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农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农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黄仕捷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农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被告人农某饮酒后驾驶粤PB5****号小型轿车,从河源市区沿东源大道往东源县仙塘镇蝴蝶岭方向行驶,于4时5分许,行驶至东源大道九里湾楼盘门前路段时,与行人吴某甲、饶某某发生接触、碰撞,造成吴某甲当场死亡,饶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2019年10月6日经广东河安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报告:所送检的农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4mg/100ml。2019年10月10日经东源县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农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110警情信息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
2.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东源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
5.证人吴某乙、薛某某、邱某某、吴某丙、叶某某证言;
6.司法鉴定意见;
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8.被告人农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其户籍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死一伤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农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农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农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肇武
附:
1.被告人农某现羁押于东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两张。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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