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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农开成盗窃案)_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农开成,男,197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7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委会**队**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64日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91日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开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农开成至宣城市宣州区济川办事处鳌峰东路老妈饺子馆,用随身携带的月牙口钥匙将店铺的U型锁打开,在该店铺厨房桌子上窃取现金1297元后离开。

2019年1月16日上午,被告人农开成被宁国市公安局抓获。在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期间,农开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至浙江省杭州市,2020年3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抓获归案。

案发后,已追回1237元现金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农开成的供述和辩解;

4.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笔录;

5.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开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开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2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开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农开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农开成曾因盗窃三次被刑事处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部分被盗财物被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农开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汪芳

检察官助理  倪珊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农开成现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宣城市宣州区济川办事处花都主题酒店。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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