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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农尚成盗窃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Z75号

被告人农尚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广南县,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93********,壮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云南省广南县**乡**村民委**小组**号,2018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同年8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0因犯盗窃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7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尚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龙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农尚成于2020年8月17日3时许,到开平市**街道办事处**路**号**幢楼下,采取暴力撬锁的手段,将被害人关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价值4633元的蓝白色豪爵牌HJ125T-18E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同年8月18日3时,民警在开平市水口镇水口市场管理处门口附近抓获被告人农尚成,缴回赃物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相关书证;

3.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农尚成的供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尚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尚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尚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农尚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农尚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农尚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立斌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农尚成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听取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意见告知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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