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9〕257号
被告人农定脱,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61980********,壮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镇**村**屯**号。2013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2月2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2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零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51984********,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2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2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零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51980********,壮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2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51982********,壮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2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定脱、零某甲、苏某某、零某乙、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以被告人农定脱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5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8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2019年8月30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1.2019年1月,被告人零某甲、苏某某、零某乙经合谋,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路**公司盗剪120米电缆。
2.2019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零某甲、苏某某、零某乙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有限公司盗剪205米电缆。
3.2019年1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农定脱共同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大道**号**有限公司盗走24条电热偶。
4.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零某甲、农定脱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厂盗走27条热电偶的芯条。
5.2019年2月4日,被告人零某甲、苏某某、零某乙经合谋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公司盗走170米国安牌BVV 70平方电缆,198米国安牌BVV 95平方电缆。经鉴定,被盗电缆合计价值合计人民币8928元。
6.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零某甲、黄某某、苏某某、农定脱经合谋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大道东**号**有限公司,盗走60米AAA牌BVV 185平方电线。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67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零某甲等人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
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月9日,被告人农定脱酒后无证驾驶赣DW****号普通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三水区**镇**大道**厂对出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农定脱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1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农定脱的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定脱、零某甲、苏某某、零某乙、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定脱无视国家法律,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定脱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田美青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农定脱、零某甲、苏某某、零某乙、黄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五册、光盘八张;
3.移送涉案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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