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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农会忠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61********,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马山县**镇**村**屯**号,现住广西南宁市武某区**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农某某酒后驾驶桂A****Y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南宁市武某区**镇**路**路段时,因其未注意观察,先与行驶在前的被害人阮某某驾驶的**号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随后又与行驶在右侧的苏某某驾驶的武某*****号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阮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农某某留在现场等待交通警察处置。经鉴定,从农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6.3mg/100ml。经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五大队认定,农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阮某某、苏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农某某与被害人阮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表、机动车信息查询表、交通事故协议书、说明等书证;

2. 被害人阮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

4. 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含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农某某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一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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